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全字第144號聲請人 即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代 理 人 蔡宗翰債 務 人 陳婷琦即賓琦寵物
陳婷琦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固得聲請假扣押,惟為此項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及第284條規定,對於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陳婷琦即賓琦寵物目前已經歇業,催告通知函亦因無人招領而遭退回,且已有其他債務人對相對人陳婷琦聲請本票裁定,足證相對人有躲避債務、信用貶落、毀損債權人權益且無資力還款之情形,故而依法聲請假扣押等語,固據其提出撥還款明細查詢單2紙、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契約書2份、授信約定書2份、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6867號民事裁定、催告通知函2份、信件遭註記因遷移不明而退回之信封1份(寄送地址:桃園市○○區○○路00巷0號1樓)、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及戶籍謄本等件影本為證,惟上開證據僅能就相對人欠款未償之事實為相當之釋明,而依聲請人所提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契約書及授信約定書,除賓琦寵物商號登記地址即桃園市○○區○○路00巷0號1樓之址外,相對人陳婷琦尚留存有另一位於臺北市大同區之住址,原告既未向此一契約所載之住址為催告通知,尚難僅憑寄送至桃園市楊梅區住址之催告通知函遭退回乙節,逕認相對人有躲避債務或逃匿無蹤之情。又聲請人雖主張已有其他債權人對相對人陳婷琦聲請本票裁定等語,惟上開本票裁定係民國111年5月10日作成,距本件已1年有餘,而依聲請人所提撥還款明細查詢單,相對人陳婷琦於112年2、3、4月間尚有還款之情形,故而自無從以上開裁定認定相對人現正處於無資力還款之情形,。
三、除此之外,聲請人復未據提出其他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所主張之假扣押原因為真實,是本件聲請難認符合假扣押之要件,爰不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