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字第135號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李宇昇相 對 人即 債務人 黃金波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於爭執之法律關係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依民事訴訟法第538條第1項之規定,須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始得為之。該必要之情事,乃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原因,依同法第538條之4準用第533條本文準用第526條第1項規定應由聲請人釋明之。倘聲請人不能釋明必要情事存在,即無就爭執之法律關係定暫時狀態之必要。所謂定暫時狀態之必要,即保全必要性,係指為防止發生重大損害,或為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它相類似之情形發生必須加以制止而言。而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乃衡平救濟手段之保全方法,多具本案化之特性,動輒有預為實現本案請求內容性質之處分,本應以較高度之保全必要性為其准許要件。其損害重大或危險急迫與否,並應就具體個案,透過權衡理論及比例原則,就債權人因該處分獲得之利益或防免之損害,是否逾債務人所受之不利益或損害,及對其他利害關係人或公共利益之影響等事項,債權人已否提出有利之釋明,並斟酌社會經濟條件等其他主、客觀因素,綜合以斷之,始不失該條項所揭櫫保全必要性之真諦(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922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㈠聲請人前經民國112年4月23日維納斯社區(下稱系爭社區)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選任為第19屆管理委員,再由112年5月12日第一次管理委員會決議擔任第19屆主任委員。詎於112年6月16日管理委員會會議,包含相對人在內之7位委員決議通過罷免聲請人之主任委員身分,並選任相對人為新主任委員。因社區規約未約定主任委員罷免程序,解釋上應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解任,並類推適用人民團體法第27條規定,由社區住戶出席人數3分之2通過始能罷免,故上開決議內容違法。聲請人已對包含相對人在內之7位管理委員暨管理委員會提起確認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無效之本案訴訟。
㈡因第19屆主任管理委員任期自112年5月1日起至113年4月30日
止,如不為保全,縱聲請人日後取得勝訴判決,亦無法回復主任委員之資格;而相對人長期為社區之管理委員,執行系爭社區事務多有爭議,為避免弊端,社區住戶才提名聲請人為委員,進而當選委員及主任委員,詎相對人等決議罷免聲請人並選任相對人為主任委員,業於112年7月2日在社區公告由相對人行使主任委員之職務,已影響社區管理委員會正常之運作、社區安全或財務管理。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8條規定,聲請免為供擔保或准在新臺幣357,225元範圍內為擔保金,於本案訴訟判決確定前,相對人不得以維納斯社區管理委員會第19屆主任委員之地位行使主任委員之權利等語。
三、經查:㈠請求之原因(本案請求及其原因事實):
聲請人主張包含相對人在內之7位委員召開112年6月16日管理委員會會議並決議通過罷免聲請人之主任委員身分,並選任相對人為新主任委員,該決議內容違法。聲請人已對包含相對人在內之7位管理委員暨管理委員會提起確認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無效之本案訴訟,現由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405號確認管理委員會會議無效案件繫屬中,應認聲請人已釋明其本案請求及其原因事實。㈡假處分之原因(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
聲請人主張由相對人行使主任委員之職務,已影響社區管理委員會正常之運作、社區安全或財務管理云云,未提出任何資料釋明。且聲請人已遭罷免主任委員之職務,倘禁止相對人行使主任委員之職務,目前社區即無主任委員,反而會影響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正常運作。再者,聲請人仍為管理委員,依社區規約第15條第3項規定「管理委員會會議應有過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參加,其討論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之決議通過。」,可知管理委員會之各項決議係採合議制及多數決之方式作成,非少數可得左右,難認由相對人行使主任委員之職務,即已影響社區管理委員會正常之運作、社區安全或財務管理。綜合上情,無從認定聲請人就本件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所欲防止之重大損害或避免急迫危險之必要性,已有所釋明,且前述釋明之欠缺,非擔保得以補之,其聲請不能准許。
四、又民事訴訟法第538條第4項本文固規定法院於裁定前應使兩造當事人有陳述之機會,惟同條但書亦規定如法院認為不適當者,不在此限,此乃賦予法院裁量權,如法院已得為判斷,或認兩造當事人陳述意見為不適當時,依上開但書之規定,亦得不使兩造當事人有陳述之機會。審酌本件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聲請業經認定為無理由,則自無再踐行通知相對人陳述意見之必要,附此敘明。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