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全字第247號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麒田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淑玲代 理 人 田俊賢律師相 對 人即 債務人 侑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有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建字第113號),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承攬相對人廠房新建工程,經鑑估報告核算後,相對人尚積欠聲請人工程餘款新臺幣(下同)116萬8,165元,經聲請人多次催討,相對人仍置之不理。又聲請人近日始知悉相對人涉嫌非法清除處理有害事業廢棄物,經檢察官認定不法獲利高達1億餘元,予以起訴並聲請沒收犯罪所得,依常情相對人實有脫產或隱匿財產之虞,致使聲請人日後有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情事,為此願提供擔保在相對人所有財產於116萬8,165元範圍內為假扣押等語。
二、按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應先就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盡釋明之責,必待釋明有所不足,始得以供擔保補釋明之欠缺准予假扣押之聲請,如債權人未為任何釋明,縱其陳明願供擔保,仍不得認該擔保已補釋明之欠缺,而准其假扣押之聲請。所謂釋明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一切證據,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又所謂假扣押之原因,依同法第523條第1項規定,係指債務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例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財產為不利之處分,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移往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等情形。至於債務人經債權人催告後拒絕給付,僅屬債務不履行之狀態,如非就債務人之職業、資產、信用等狀況綜合判斷,其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或財務顯有異常而難以清償債務之情形,亦不能遽謂其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而認債權人對於假扣押之原因已為釋明(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486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三、法院的判斷:㈠聲請人就假扣押之請求是否已為釋明部分:
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尚欠工程餘款116萬8,8165元未清償一節,業據其提出工程契約書、會議紀錄、工程鑑估報告書等影本等為證,堪認聲請人就假扣押之請求已為相當之釋明。㈡債權人就假扣押之原因是否已為釋明部分:
1.債權人係以伊多次催討,相對人仍置之不理;又聲請人近日始知悉相對人涉嫌非法清除處理有害事業廢棄物,經檢察官認定不法獲利高達1億餘元,予以起訴並聲請沒收犯罪所得,依常情相對人實有脫產或隱匿財產之虞,作為其已釋明假扣押原因等情。然查:
⑴本件聲請人主張依鑑估報告核算後,相對人應支付工程款共
計1,789萬1,709元,聲請人已收取之工程款合計1,672萬3,544元,尚應給付工程餘款116萬8,165元等語。可見相對人既能給付1,672萬3,544元之鉅額工程款,顯非係無資力之人。
況且相對人已給付之金額約達全部工程款之94%,僅餘約6%即116萬8,162元之工程餘款未付,依常情堪認兩造間可能尚有承攬契約履行之糾葛始未履行。因此,雖聲請人主張伊多次催,惟相對人仍置之不理等情,亦僅屬債務不履行之狀態。再者,聲請人亦未提出相對人公司之資產、信用等證據資料作為釋明,以供法院審酌綜合判斷,相對人之現存之既有財產是否已瀕臨成為無資力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或財務顯有異常,而有難以清償債務之情形。
⑵至於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涉嫌非法清除處理有害事業廢棄物
,經檢察官認定不法獲利高達1億餘元,予以起訴並聲請沒收犯罪所得,依常情相對人實有脫產或隱匿財產之虞等情。惟聲請人僅提出2份新聞資料為釋明,然將來法院之判決結果如何則仍屬未知;況且聲請人亦未釋明相對人公司有歇業、停業,已無營業活動之情,及完全未提出相對人有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財產為不利之處分,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移往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等情形之證據資料。故聲請人上開主張,自無從憑採。
⒉從而,聲請人所提出之前揭資料,尚無法使本院得薄弱之心證
,認相對人有隱匿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相對人將移住遠方、逃匿、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致其財產有不足為強制執行之虞等情形,實難謂聲請人就本件假扣押之原因已盡釋明之義務。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就假扣押之請求雖已為釋明,然就相對人有何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假扣押原因,則未為釋明,揆諸上開說明,與假扣押之要件即屬有間,更無從以供擔保金補足之。故本件聲請人就相對人假扣押之聲請即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岫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