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字第48號聲 請 人 王鈺傑相 對 人 富旺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台興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附表1所示不動產(土地部分以下分稱1381土地、1388-1土地、1388-2土地、1388土地,建物部分下稱系爭建物)原為聲請人所有,相對人於民國110年1月14日因拍買取得系爭建物(面積814.08平方公尺),並於同年月27日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因而致系爭建物及其坐落之1388土地分屬兩造所有,相對人乃依民法第838條之1規定起訴請求確認地上權等事件,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1293號判決核定相對人所有系爭建物占用聲請人所有之地上權範圍為聲請假處分狀所附桃園市楊梅地政事務所測量成果圖(下稱附圖)斜線部分所示面積合計814.08平方公尺(下稱系爭占用土地),期間自111年1月15日起至系爭建物滅失之日止,每月地租新臺幣6,540元,並告確定,是相對人就1388土地之法定地上權範圍僅存在系爭占用土地,不及於其他部分。詎相對人取得系爭建物後,聲請人莫名遭受檢舉,乃依桃園市政府函文意旨將1381土地及部分1388土地上之地上物除去,並種植樹木以恢復農用,相對人復未經聲請人同意,將聲請人前揭種植之樹木全數刨除,及聲請人鋪置之泥土挪至1381土地上堆放,致1381土地難以使用,更於1381土地上搭建鐵皮屋、於1388土地上設置水泥地坪、挖掘大型凹槽,再於1388、1388-1、1388-2土地上埋設鋼筋等地上物,無權占用聲請人所有除系爭占用土地外之其餘土地(如附表2所示,下稱系爭土地),嚴重損及聲請人之系爭土地所有權能,聲請人自得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相對人將上開地上物拆除、移除、刨除及回復原狀後,將系爭土地返還予聲請人,並不得妨礙、干涉聲請人使用收益;聲請人於112年3月2日前往現場,相對人仍繼續施工,經聲請人當場報警處理,經警到場制止相對人施工後,相對人仍不放棄施作,持續進行工事,為免相對人於系爭土地上繼續施工,將致土地現狀嚴重變更,日後恐難回復原狀,或縱能回復原狀亦將曠日費時且所費不貲,顯有日後將有不能或甚難強制執行之虞,為保全強制執行,願供擔保以代釋明,爰依法聲請假處分等語,並聲明:請准聲請人為相對人供擔保後,禁止相對人於聲請人所有系爭土地上為堆土、開挖、整地、鋪設、搭蓋、建築地上物或其他一切改變土地及地上物現狀之行為等語。
二、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處分。假處分,非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請求及假處分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處分。民事訴訟法第532 條、第533 條準用第526 條第1項、第2 項定有明文。是聲請假處分,就請求及假處分之原因,債權人應先予釋明,至使法院信其請求及假處分之原因大致為適當始可,僅於其釋明不足時,法院為補強計,於債權人陳明就債務人可能遭受之損害願供擔保並足以補釋明之不足,始得命供擔保後為假處分,非謂法院於債權人未為釋明,僅陳明願供擔保時,即得為命提供擔保之假處分裁定。又假處分乃以保全將來之強制執行為目的,必須有保全之必要性(假處分之必要性)始得准許,如無保全將來強制執行之理由,自非假處分程序所得准許。
三、經查:聲請人對於前揭請求之原因及假處分原因,固據提出附圖、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判決及確定證明書、桃園市政府函、樹木及現場照片、報價單、報案三聯單等件附卷為憑,可認聲請人就假處分請求之原因事實已為釋明。惟於假處分原因之釋明方面,相對人如有聲請人所述無權占用系爭土地之情形,應係由聲請人透過提起回復原狀訴訟後強制執行以資解決,聲請人所欲聲請法院禁止相對人所為之上揭行為,均無礙於本案訴訟之進行及其嗣後之執行,無聲請人主張有無法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聲請人就假處分之原因,亦即本件有何「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致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復未提出其他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證據,應屬「釋明欠缺」,非為「釋明不足」,無從提供擔保以代釋明,自難認合於上揭假處分之要件。是本件聲請於法未合,自難准許,依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晟佑附表1:
編號 不動產 權利範圍 使用地類別 1 桃園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 1分之1 農牧用地 2 桃園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1分之1 丁種建築用地 3 桃園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1分之1 同上 4 桃園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 1分之1 同上 5 桃園市○○區○○段○○○○段00000○○○○○號碼:桃園市○○區○○路000號) 1分之1 無附表2:
編號 土地 面積 1 桃園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 1452平方公尺 2 桃園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43平方公尺 3 桃園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2平方公尺 4 桃園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如附圖斜線部分以外土地 1365.92平方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