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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勞簡上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簡上字第9號上 訴 人 張家瑜被 上訴 人 楊正全即楊正全聯合診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年○○月○○○日下午二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48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2年10月3日準備程序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指定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55分在本院第48法庭再行準備程序。

三、請兩造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就下列事項陳述意見,並提供資料到院,繕本逕寄他造:

㈠請被上訴人楊正全即楊正全聯合診所提出上訴人張家瑜服務

期間之歷次看診表(因「被證2-1」內容過於模糊無法判讀)。

㈡如兩造合約未於111年12月17日終止,上訴人張家瑜自該日起

,至112年12月31日之看診表內容為何?㈢請張家瑜陳報自111年12月18日起,迄今曾服務過哪些醫療院

所?各月份之收入詳情為何?㈣請被上訴人楊正全即楊正全聯合診所陳報本件係依合作合約

書第幾條約定為終止?㈤請被上訴人楊正全即楊正全聯合診所陳報,有無因上訴人張

家瑜之原因,導致與病患發生醫療糾紛而有與該病患進行調解、和解、民事求償或刑事案件之事證。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淑利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3-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