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簡字第5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廖倚成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沛妍即陳儒瑩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8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