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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勞執字第 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執字第78號聲 請 人 吳柏彥

楊盛羽 住○○市○○區○○○街000巷00號 0樓陳紹吉 住○○市○○區○○路0000巷00弄0 0號0樓蘇元楨林琪芳吳文鴻黃偉峰 住○○市○○區○○路000巷0弄00 號錢復揚 住○○市○鎮區○○路0段000巷0號 0樓危誌傑吳佳芳 住○○市○○區○○○路0段000巷0

0弄0號0樓石育睿 住○○市○○區○○路0000巷0弄00

號陳韋翰兼上12人共同代 理 人 徐國鈞 住○○市○○區○○○街000巷00 號相 對 人 瑞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建焜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正本第二頁第29行至第30行關於『如附表「合計金額欄」部分為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合計金額欄」部分得為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上開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為更正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葦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孟珣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裁判日期:2025-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