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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勞專調字第 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專調字第90號聲 請 人 黃威景相 對 人 英皇保全法定代理人 陳玉菁代 理 人 苗繼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勞動調解之聲請駁回。

調解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其中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調解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5月19日當庭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繳調解費用新臺幣1,000 元,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憑,是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406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張琬青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裁判日期:2023-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