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小專調字第159號聲 請 人 周文智相 對 人 芶宏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定有明文。再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裁判費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給付薪資新台幣(下同)25,000元,僅需繳納裁判費1,000元,然因原告重複繳交裁判費共計2,000元,本院爰依聲請退還溢繳之裁判費1,000元。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