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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勞小專調字第 1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小專調字第108號聲 請 人 劉家豪相 對 人 錢春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勞動調解之聲請駁回。

調解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具體記載聲請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是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琬青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裁判日期:2023-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