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小專調字第122號聲 請 人 鄧榆臻相 對 人 宋亭緯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薇緹花園飯店間請求給付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勞動調解之聲請駁回。
調解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繳交聲請費用,以及未具體記載聲請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8日訊問庭已當庭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答詢表1份(見本院卷第51至55頁)是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張琬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