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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勞小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小字第2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劉文華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中央造幣廠間請求給付績效獎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9,0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被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張琬青

裁判案由:給付績效獎金
裁判日期:2023-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