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聲字第14號聲 請 人 BASF SE(德商巴斯夫歐洲公司)法定代理人 Soeren Bauermann Georg Franzmann聲 請 人 台灣巴斯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仙蒂(NG Sand Dee)共 同訴訟代理人 呂 光律師
陳佳菁律師吳詩儀律師李協書專利師相 對 人 林佳葳訴訟代理人 李岳霖律師相 對 人 林秋團訴訟代理人 劉志賢律師相 對 人 馬淑靜 住彰化縣○○市○○路○段000巷0號0樓 之0訴訟代理人 林羿帆律師相 對 人 葉文豪訴訟代理人 陳湘傳律師相 對 人 陳威廷訴訟代理人 劉大正律師相 對 人 黃奕霖
余逸民
許鴻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如附表「原記載文字」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記載文字」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李國增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子祝附表:
更 正 欄 位 原 記 載 文 字 更 正 記 載 文 字 理由欄二、第11行 第36條第1、4項 修正前第11條第1、3項 理由欄四、第1行 第36條第4項 修正前第11條第3項 法院名稱欄 民事第五庭 勞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