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訴字第2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洸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聖合診所、陳胤樺、陳婕瑜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158,780元(確認合夥關係存在之確認利益為上訴人出資額2,200,000元+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確認利益為5,958,7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172元(確認合夥關係存在部分為34,170元+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暫徵30,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淑利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