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訴字第32號原 告 陳全俤被 告 東漢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國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差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9,9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琬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