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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勞訴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訴字第32號原 告 陳全俤被 告 東漢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國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差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給付薪資差額等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5日以112年度勞訴字第32號裁定諭知原告於收到裁定後5日內,繳交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逾期則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112年4月12日送達原告(見本院卷第15頁),惟原告迄今仍未繳費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各1 份可考。則揆諸上開規定,原告之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張琬青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差額等
裁判日期:2023-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