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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勞訴字第 85 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勞訴字第72號原 告 林俊墀訴訟代理人 吳孟勳律師複代理人 王榆心律師被 告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寶水訴訟代理人 廖珣全

王莙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調職處分無效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要旨參照)。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11年1月29日所為將原告自111年1月29日至112年1月28日由暫停空勤任務一年,轉任航行本部地勤職務之調職處分(下稱系爭調職處分)無效或不成立,惟經被告否認在案,是系爭調職處分是否無效或不成立,致原告在法律上之地位陷於不安狀態,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故原告提起本訴,應有確認利益,先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100年1月17日起任職於被告,擔任機師一職。原告於111年1月12日遭不實指控,經被告成立之性騷擾申訴處理調查小組,片面決議原告成立性騷擾行為(下稱性騷擾決議),嗣被告成立之性騷擾申復審議小組於同月26日,仍決議原告成立性騷擾行為,被告即於同月28日通知原告系爭調職處分,因調查小組未秉持客觀、公正、專業進行調查之責,且未將性騷擾決議通知原告,亦未提供書面救濟教示,是該性騷擾決議具嚴重瑕疵,故系爭調職處分應屬無效或不成立,而使原告受有調職前後薪資差額及提撥勞工退休金差額之損失。原告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確認被告系爭調職處分無效或不成立。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177,6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㈢被告應提繳新臺幣31,949元整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專戶。㈣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1項、第3項規定及勞動部訂定之「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於101年公告施行「長榮航空公司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立榮航空公司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下稱性騷擾防治辦法),以符合上開法律規範。本件係被告自110年12月25日起即接獲多起申訴原告性騷擾案件,被告即依上開性騷擾防治辦法組成性騷擾申訴處理調查小組(下稱調查小組),調查小組逐一訪談各申訴人,並進行兩次會議,並充分給予原告到場陳述及答辯之機會,再經調查小組全體投票,而決議原告性騷擾申訴案成立,調查小組再以言詞及書面告知原告決議之理由、救濟程序後,原告始於調查決議下方簽名,是被告系爭決議程序上均合於上開性騷擾防治辦法之規範。原告旋即於111年1月15日提起申復,被告另擇不同成員組成申復審議小組,除將原告申訴書內容逐一回應外,另再行訪談相關人員,始於同月26日維持原性騷擾決議,是被告依上開性騷擾決議作成原告調職處分,應屬合法,故原告並無請求調職前後薪資及提撥退休金差額之理由,原告本件請求均屬無據等語,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宣告假執行。

三、本件被告係依性騷擾決議作成原告調職處分,惟原告認性騷擾決議並非合法,故請求調職前後薪資及提撥退休金之差額。是本件爭點為:性騷擾決議是否適法?按性騷擾申訴處理之調查結果,應作成附理由之決議,並註明對申訴案之決議有異議者,依下列程序得提出救濟:㈠屬性工法規範之性騷擾事件,當事人對性騷擾申訴處理調查小組之決定有異議者,得於決定送達之次日起20日內,附具書面理由向原性騷擾申訴處理調查小組提出申復。被告公司性騷擾防治辦法第12條訂有明文。本件原告以性騷擾決議調查未盡、未提供書面救濟方式等理由,認被告違反性騷擾防治辦法上開內容云云。經查,被告接獲申訴原告性騷擾後,除調查申訴人之陳述、原告與申訴人間之對話紀錄外,更有使原告為充分答辯之機會,此有111年1月12日會議記錄、原告第一次陳述狀、原告與申訴人訊息對話記錄等在卷可稽,實難謂被告有何未盡調查之能事。再查,原告於上開會議後之3日(111年1月15日)即提出申訴書請求救濟,嗣被告亦檢具相關理由及事證作成申復決議通知書,益徵原告明確知悉救濟程序,並立即採取救濟手段。綜上,被告作成上開性騷擾決議確已符合性騷擾防治辦法之規範,要難認有何違法之處,是本件原告上開主張要屬無稽,故原告本件請求被告給付薪資及提撥退休金差額,均為無理由,均應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提出或聲請調查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再逐一詳予論駁或為調查之必要,併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張琬青

裁判日期:2023-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