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訴字第8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游祥安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嘉興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且未繳納上訴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459,5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7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淑利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