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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勞訴字第 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訴字第9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李宗翰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承誼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就財產權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49,809元(544,784元+18,293元-13,2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元,另上訴人請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為13,4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劉明芳

裁判日期:2024-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