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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國貿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國貿字第6號上 訴 人 CHEMETAL LIMITED法定代理人 CHANG CHIA-CHEN被 上訴人 啟翔輕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臆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美金485,774元,折合新臺幣(下同)為15,046,8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4,41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另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被上訴人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慧安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