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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國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國字第20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金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權峯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茲依前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4-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