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簡字第1號原 告 廖慧晴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揚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被告以原告未給付子女扶養費,為實現權利而聲請強制執行,而原告主張該扶養費債權已到期部分已經給付(因抵銷等由)、未到期部分已經給付或已經部分不存在,因而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被告不能對其為強制執行而提起本件,自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本件起訴請求事項即請求撤銷強制執行程序,另確認上開扶養費債權部分不存在,即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且此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包涵,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後段、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依價(金)額中最高者定之;核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範圍為新台幣(下同)1,716,000元(即按原告起訴狀附件3所示兩名子女扶養費金額減縮後確認債權不存在數額,合計共312月、每月5,500元計之)、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撤銷執行程序執行,被告聲請執行實現債權金額為115,688元,以金額較高者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028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堯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