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繼訴更一字第1號聲 請 人 蔡天盛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福田、蔡火旺請求特留分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6日所為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裁判有脫漏,係指法院應於主文表示裁判結果之事項,實際未為裁判之表示而言。是得聲請補充判決者,並不包括就當事人陳述抗辯之記載、攻防方法之論斷或裁判所持之理由在內(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754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另訴訟標的之一部有脫漏,係指裁判主文既未就當事人請求之法律關係有所裁判,於理由復不予論述,完全忽略該部分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之主張而言(最高法院82年度臺聲字第644 號民事裁定意旨參考)。
二、聲請意旨略為:判決附表中漏載本件訴訟標的之一部,即代筆遺囑第二條:「房屋:桃園市○○路000號,持分全部」,原判決漏未載明在附表,聲請人乃聲請補充判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於本案審理時即112年7月10日經本院闡明後,當庭撤回本院另案112年度家繼訴字第32號確認遺囑無效事件,並就本件訴訟標的亦僅主張坐落桃園市○○區○○段00地號、79地號兩筆土地之特留分存在,另確認表示本件僅主張上開兩筆土地為遺產範圍,經聲請人當庭簽名確認其意思,有本院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7至28頁),是本件判決自無訴訟標的或訴訟費用裁判脫漏之情形,揆諸上揭法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主張本件判決有脫漏,並聲請上開補充判決之聲請,自屬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家事庭 法 官 黃裕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趙佳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