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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家繼訴字第 1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50號原 告 林國樑 住○○市○○區○○路00號訴訟代理人 張耀天律師被 告 林遠橋

林志銘

林志成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慧齡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及分割被繼承人林許阿春遺留之遺產,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於本院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及分割遺產所有之利益為據。原告主張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請求先取得原告與被繼承人林許阿春婚後財產差額半數新臺幣(下同)3,553,221元後,其餘遺產先扣還原告代墊之喪葬費285,000元後,再由全體繼承人即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配之,而原告起訴主張之被繼承人林許阿春遺有如附表所示遺產,以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繳清證明書所列價值(詳附表)及原告應繼分為1/4計算基準,原告分割遺產所受利益為1,938,700元【〈(附表所列遺產價值10,453,024元-剩餘財產3,553,221元-代墊喪葬費285,000元)×1/4〉+代墊喪葬費285,000元=1,938,700元,元以下捨去】,合計原告起訴請求訴訟標的價額為5,491,921元(3,553,221元+1,938,700=5,491,92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45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羅詩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古罄瑄附表:

項次 遺產 項目 遺產標示 權利 範圍 價額或金額 (新臺幣) 1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全部 1,620,687元 2 建物 桃園市○○區○○路000巷00弄00○0號 全部 19,600元 3 存款 土地銀行石門分行000000000000 全部 375元 4 存款 中華郵政龍潭郵局0000000000000 全部 449元 5 存款 中華郵政龍潭郵局000000000 全部 300,000元 6 存款 中華郵政龍潭郵局000000000 全部 400,000元 7 存款 中華郵政龍潭郵局000000000 全部 200,000元 8 存款 中華郵政龍潭郵局000000000 全部 350,000元 9 存款 中華郵政龍潭郵局000000000 全部 200,000元 10 存款 中華郵政龍潭郵局000000000 全部 400,000元 11 存款 中華郵政龍潭郵局000000000 全部 300,000元 12 存款 中華郵政龍潭郵局000000000 全部 300,000元 13 存款 中華郵政龍潭郵局000000000 全部 300,000元 14 存款 中華郵政龍潭郵局00000000 全部 1,200,000元 15 存款 中華郵政龍潭郵局000000000000 全部 345,143元 16 存款 中華郵政龍潭郵局000000000 全部 200,000元 17 存款 中華郵政龍潭郵局000000000 全部 350,000元 18 存款 中華郵政龍潭郵局000000000 全部 350,000元 19 存款 中華郵政龍潭郵局000000000 全部 300,000元 20 存款 中華郵政龍潭郵局000000000 全部 300,000元 21 存款 中華郵政龍潭郵局000000000 全部 700,000元 22 存款 中華郵政龍潭郵局000000000 全部 1,120,000元 23 存款 中華郵政龍潭郵局000000000 全部 300,000元 24 存款 中華郵政龍潭郵局000000000 全部 300,000元 25 存款 中華郵政龍潭郵局000000000 全部 250,000元 26 存款 中華郵政龍潭郵局000000000 全部 300,000元 27 存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壢分行0000000000000000 全部 13元 28 保險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 全部 46,757元 合計 10,453,024元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3-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