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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家繼訴字第 104 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04號原 告 黃卉儀訴訟代理人 陳昱傑被 告 黃文忠

黃碧霞黃碧鈺黃欽鐘上列四人之共同訴訟代理人兼被 告 黃振通被 告 黃卉霆

黃筱云上列二人之共同訴訟代理人兼被 告 張惠華被 告 鄭正順

鄭成君上列二人之共同訴訟代理人兼被 告 鄭錦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提存金事件,本院於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本院一一二年度存字第八二五號清償提存事件之提存金新臺幣壹佰捌拾貳萬玖仟伍佰元及提存期間之利息,應由兩造依附表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黃文忠、黃振通、黃碧霞、黃碧鈺、鄭錦玲、鄭正順、鄭成君、黃欽鐘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兩造為被繼承人鄭阿教之繼承人,因鄭阿教土地被其他共有人出賣,所得價金已存入法院提存所,共計182萬9,500元,經本院112年度存字第825號清償提存事件受理在案。為能領出屬於原告之部分,爰依民法第823、824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兩造共有本件提存金,分割由兩造依附表所示「應繼分比例」欄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等語。

二、被告則以:㈠被告黃卉霆、黃筱云、張惠華均同意原告之主張及請求。

㈡被告黃文忠、黃振通、黃碧霞、黃碧鈺、鄭錦玲、鄭正順、

鄭成君、黃欽鐘,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有提存通知書、兩造之戶籍謄本附卷

可憑(見本院卷第5頁、第9至20頁),並經本院職權調取本院112年度存字第824號清償提存事件卷宗核閱無訛,且未經任一被告爭執,堪信為真。

㈡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本節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由數人共有或公同共有者準用。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31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為向全體共有人清償而依債之本旨提存時,共有人依據民法第329條前段及提存法之規定,得隨時向受理提存之提存所受取提存物,而該等提存物及孳息,亦應屬共有,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如不能協議時,得訴請法院按各共有人應有部分之比例裁判分割。查本件提存金為系爭土地原共有人謝琮琪以兩造為受領權人辦理提存,依前開規定及說明,自屬兩造共有。又該提存物為金錢,客觀上無不能分割之事由,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情事,兩造復無法就分割方法達成協議,是原告訴請分割本件提存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㈢次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

物分割之規定;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30條第2項、第824條第1項、第2項第1款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提存金性質上並非不可分割,是原告主張依兩造如附表「應繼分比例」欄所示應繼分比例進行分配,為到場被告張惠華所同意(見本院卷第95頁背面),本院審酌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案僅係將公同共有關係分割為分別共有,並不損及兩造間之利益,且本件提存金分割為分別共有後,兩造對於所分得之應有部分均得自由單獨處分,可避免公同共有關係久延致影響彼此權益,對於兩造均屬有利,堪認為最適宜分割方案,是本件提存金均應分割由兩造依附表「應繼分比例」欄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823、824條規定請求裁判分割本件提存金,為有理由,本院審酌本件提存金性質、各共有人之利益、意願等情,認如主文第1項所示分割方案為最適宜。

五、分割共有物之訴,核其性質,兩造本可互換地位,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然被告之應訴乃法律規定所不得不然,且本件分割結果,共有人均蒙其利,若由敗訴之被告負擔,顯失公允。是斟酌兩造因分割共有物所受之利益,認依附表所示「應繼分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訴訟費用,核屬允當,爰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呂明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第2審裁判費),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堯振附表:編號 共有人 應繼分比例 1 黃欽鐘 1/12 2 黃文忠 1/12 3 張惠華 1/48 4 黃卉儀 1/48 5 黃卉霆 1/48 6 黃筱云 1/48 7 黃振通 1/12 8 黃碧霞 1/12 9 黃碧鈺 1/12 10 鄭錦玲 1/6 11 鄭正順 1/6 12 鄭成君 1/6

裁判案由:分割提存金
裁判日期:2023-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