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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家繼訴字第 1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15號原 告 許香蘭訴訟代理人 余席文律師上列原告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即徐麵妹之法定繼承人)之真正姓名、住所或居所,並提出全體被告戶籍謄本,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即徐麵妹之法定繼承人)之姓名及真正住所或居所,致本院無法對被告送達訴訟文書,揆諸上揭法律規定,自有未合。爰定期間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呂明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堯振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存在
裁判日期:2023-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