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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家繼訴字第 1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15號原 告 許香蘭訴訟代理人 余席文律師原告與被告許書敏等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確認繼承權存否之訴,屬於財產權訴訟,應按遺產之價額,徵收訴訟費用。如繼承人有數人時,應就遺產之價額,依應繼分之比例,計算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110年台簡上字第9號、106年度台抗字第686號裁定意旨參照)。原告主張其為被繼承人徐𪎍妹之法定繼承人,應繼分為7分之1,而被繼承人徐𪎍妹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價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5,66萬0,44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0萬8,635元(計算式:5,660,445×1/7=808,635),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2,000元,尚應補繳6,81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呂明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於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且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堯振附表:

編 號 遺產項目 面積 111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 權利範圍 價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桃園市○○區○○段 000地號土地 3,546.96㎡ 10,200元/㎡ 1920/79200 877,066元 2 桃園市○○區○○段 000地號土地 37.01㎡ 3,600元/㎡ 1920/79200 3,230元 3 桃園市○○區○○段 000地號土地 4,917.58㎡ 10,200元/㎡ 1920/79200 1,215,983元 4 桃園市○○區○○段 000地號土地 179.13㎡ 3,600元/㎡ 1920/79200 15,633元 5 桃園市○○區○○段 000地號土地 2,589.09㎡ 3,600元/㎡ 2665/7000 3,548,533元 總計:5,660,445元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存在
裁判日期:2023-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