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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家繼訴字第 1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27號原 告 魏寶琴訴訟代理人 鄧智勇律師被 告 莊文翔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莊英翔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雅文律師

黃柏榮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人 侯怡帆律師

李詩涵律師舒盈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三應更正為本裁定附表三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此觀諸家事事件法第51條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正本關於附表三部分,應為本裁定所附附表三所示,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漏繕),爰依原告之聲請,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家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克聖

法 官 王兆琳法 官 陳可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品蓉附表三:莊煥明所留遺產編號 遺產內容 遺產價值(新臺幣) 原告主張 被告答辯 分割方法 1 第一銀行苗栗分行 帳號00000000000 1,199元(另含孳息) 日圓依112年4月13日匯率0.2279計算,折合新臺幣410,222元;美金依112年4月13日匯率30.5049計算,折合新臺幣167,402元;英鎊依112年4月13日匯率39.05計算,折合新臺幣38,842元;以上均元以下四捨五入計算。因此,左列金額共計882,735元由原告先行取得442,076元(即扣償原告對被繼承人莊煥明之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212,210元、原告對被繼承人之不當得利債權165,488元、所支出之繼承費用31,045元、原告就編號14應分得之33,333元),所餘440,659元由原告單獨取得[原告所受領293,773元部分(即被告2人應得之部分)於編號16至19中扣除)] 由原告單獨取得 由兩造依附表四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2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 269元(另含孳息) 由原告單獨取得 由兩造依附表四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3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 1,308元(另含孳息) 由原告單獨取得 由兩造依附表四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4 新光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 日圓1,800,009元(另含孳息) 由被吿莊文翔單獨取得 由兩造依附表四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5 美元5487.71元(另含孳息) 由被吿莊文翔單獨取得 由兩造依附表四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6 新光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 231,381元(另含孳息) 由原告單獨取得 由兩造依附表四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7 陽信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 3,230元(另含孳息) 由原告單獨取得 由兩造依附表四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8 陽信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 5,677元(另含孳息) 由原告單獨取得 由兩造依附表四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9 桃園成功路郵局 帳號00000000000000 892元(另含孳息) 由原告單獨取得 由兩造依附表四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10 元大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5,926元(另含孳息) 由原告單獨取得 由兩造依附表四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10-1 元大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 13元(另含孳息) 由原告單獨取得 由兩造依附表四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11 元大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英鎊994.68元(另含孳息) 由被吿莊文翔單獨取得 由兩造依附表四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1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14元(另含孳息) 由原告單獨取得 由兩造依附表四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13 南投縣○○鄉○○○○○○ ○號00000000000000 16,373元(另含孳息) 由原告單獨取得 由兩造依附表四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14 新福星小吃店(獨資)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100,000元 由被告2人平均取得(原告應分配之部分及33,333元,於編號1至13扣償) 由原告單獨取得 由兩造依附表四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15 自用小客車( 車牌號碼:000-0000)售出價款,現由莊英翔保管中 1,089,754元 先由莊英翔取得即保有264,900元(即喪葬費用),所餘824,854元由兩造平均取得(即莊英翔應給付原告、莊文翔各274,951元) 由原告分得13萬8,421元(包括原告剩餘財產分配及應扣還項目之數額),被告莊英翔分得44萬9,224元,被吿莊文翔分得50萬2,109元 ⑴由原告先取得10萬3,896元、莊英翔先取得26萬4,900元。 ⑵剩餘款項72萬0,958元再於此項下找補原告、莊文翔各取得30萬4,880元。 ⑶餘款11萬1,198元再由兩造依附表四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16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 保單號碼:Z000000000 28,673元 1.編號17保單因 被繼承人身故,業經保險公司給付兩造,而無餘額,故以0元計算。 2.左列金額共計914,641元(計算式:28673+402170+483798=914641),原應由兩造各取得304,880元,為避免解約後分配會產生損失之不利,而由被告2人平均取得。惟由被告2人共同補償原告28,379元〔計算式:304,880元-293,773元(即原告於編號1至13所取得逾其應繼分比例部分)+333元(即原告於編號20應受分配之部分)+16,939元(即原告於編號21應受分配之部分)=28,379元〕 扣償被吿莊英翔代墊之費用後,由被告莊英翔單獨取得 由被吿莊英翔單獨取得 17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 保單號碼:0000000000 美元315,057.43元 業經保險公司給付兩造而無餘額 業經兩造分割取得而不列入分配 18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 保單號碼:AEFH944480 402,170元 由被告莊英翔單獨取得 由被吿莊英翔單獨取得 19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 保單號碼:AEFH927430 483,798元 由被告莊英翔單獨取得 由被吿莊英翔單獨取得 20 普通重型機車 車牌號碼:000-000 1,000元 由被告2人平均取得(按原告應分配之部分即333元,於編號16至19扣償) 由被吿莊英翔單獨取得 由被吿莊英翔單獨取得 21 受領之勞工退休金款項,現由莊英翔保管中 50,818元 由被告2人平均取得(按原告應分配之部分即16,939元,於編號16至19扣償) 由原告單獨取得 由兩造依附表四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