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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家繼訴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繼訴字第25號原 告 繆邱清英原 告 繆謹先

繆金政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雅蘋律師

許啟龍律師被 告 繆筑竹訴訟代理人 何啓熏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遺囑無效無效等事件,因迄今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代筆遺囑無效部分,因遺囑人僅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始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故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其對該遺產應繼分與特留分之差額作為計算之標準。本件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所載,被繼承人之課稅遺產淨額為新台幣(下同)2,022,186元、680,000元,共計2,702,186元,故本件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37,698元【計算式:×(1/4- 1/8)=337,698(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家事庭 法 官 謝伊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温菀淳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無效等
裁判日期:2023-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