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繼訴字第3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李健和
李弘美李碩彬李談池
李珈李育萱李盈萱李昆叡李玟萱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彭秀明、李小山間因本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33號回復繼承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3,13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文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珮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