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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家繼訴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繼訴字第5號原 告 范梅蘭被 告 鄭崇文律師即郭素萍之遺產管理人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遺贈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3項規定甚明。所謂交易價額,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而言。又現行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6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依被繼承人郭素萍書立之代筆遺囑,將坐落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82建號即門牌號碼桃園市○鎮區○○路0○0號建物(下合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之。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系爭不動產鄰近、樓層數相同、屋齡及面積相仿之透天厝房地,於民國110年8月7日之交易價格為建物單坪新臺幣(下同)11萬4,217元,核兩者客觀條件(位置、建築形態、屋齡、面積)相似,且與原告起訴時點差距未逾1年,上開交易價額既係政府官方所公布之實際交易價額,應得作為本件系爭不動產價額核定之依據。查系爭不動產之建物總面積為114.46平方公尺,即為34.62坪(計算式:114.46×0.3025=34.62,小數點第2位以下四捨五入),以上開建物單坪價格計算,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應為3,954,193元(計算式:114,217×34.62=3,954,193,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954,19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2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於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且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啓聞

裁判案由:交付遺贈
裁判日期:2023-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