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51號原 告 徐郁惠訴訟代理人 陳文祥律師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徐秋傑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6月13日112年度家繼訴字第51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曉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甘治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