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繼訴字第60號原 告 游仁維上列原告請求回復繼承權事件,起訴不合程式,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依家事事件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及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補正被告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二、依家事事件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表明本件之「訴訟標的」(即原告請求所依據之請求權基礎為何種法律關係、或請求權依據之法條)。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當事人獲勝訴之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之主文,並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羅詩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古罄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