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繼訴字第77號原 告 林哲宇(即被繼承人林懷宗之遺囑執行人)訴訟代理人 管昱律師
廖于清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人 楊詠誼律師被 告 吳餘裕訴訟代理人 吳彩瑄被 告 聶文珍
吳孟儒吳培鈺吳秋鳳吳瑞香蔡長翰蔡佳格蔡育璇關 係 人 向銘南
林宏輝林宏仁林雲龍林清棋林榮章林寶郎
陳林麗華張林彩雲
林雪娥
楊林英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附表一關於「宵」之記載,應更正為「霄」。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自明;復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家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克聖
法 官 劉家祥法 官 陳可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