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繼訴字第7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廖任東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廖文彬
廖文康廖文添廖瑞雲廖瑞珍廖秋齡廖翊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特留分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508,856元(即附表所示標的價值200,141,699×上訴人之特留分比例1/16=12,508,856,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88元及第二審裁判費210,882元,扣除上訴人前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52,084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0,004元(122,088-52,084=70,004),加計應繳之第二審裁判費210,882元,合計為280,886元(70,004+210,882=280,8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羅詩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古罄瑄附表:
編號 遺產標示 權利範圍 金額或價額(新臺幣) 1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再轉繼承自廖慶彩) 1/9 1,096,733元 2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再轉繼承自廖慶彩) 1/9 916,038元 3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48,770,131元 4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62,842,345元 5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77,818,312元 6 花蓮縣○里鄉○○段000地號土地(再轉繼承自廖慶彩) 1/9 4,872元 7 花蓮縣○里鄉○○段000地號土地(再轉繼承自廖慶彩) 1/9 149,708元 8 花蓮縣○里鄉○○段0000地號土地(再轉繼承自廖慶彩) 1/9 15,184元 9 花蓮縣○里鄉○○段0000地號土地(再轉繼承自廖慶彩) 1/9 17,870元 10 花蓮縣○里鄉○○段0000地號土地(再轉繼承自廖慶彩) 1/9 124,751元 11 花蓮縣○里鄉○○段0000地號土地(再轉繼承自廖慶彩) 1/9 36,838元 12 花蓮縣○里鄉○○段0000地號土地(再轉繼承自廖慶彩) 1/9 230,908元 13 花蓮縣○里鄉○○段0000地號土地(再轉繼承自廖慶彩) 1/9 7,590元 14 花蓮縣○里鄉○○段0000地號土地(再轉繼承自廖慶彩) 1/9 140,425元 15 花蓮縣○里鄉○○段0000地號土地(再轉繼承自廖慶彩) 1/9 8,904元 16 花蓮縣○里鄉○○段0000地號土地(再轉繼承自廖慶彩) 1/9 95,638元 17 花蓮縣○里鄉○○段0000地號土地(再轉繼承自廖慶彩) 1/9 179,802元 18 花蓮縣○里鄉○○段000地號土地(再轉繼承自廖慶彩) 1/9 58,202元 19 桃園市○○區○○路000號1樓建物(再轉繼承自廖慶彩) 1/9 37,711元 20 桃園市○○區○○路000號4樓建物(再轉繼承自廖慶彩) 1/9 32,344元 21 花蓮縣○里鄉○○街00號建物(再轉繼承自廖慶彩) 1/9 3,700元 22 花蓮縣○里鄉○○村00鄰000號建物(再轉繼承自廖慶彩) 1/9 233元 23 郵局存款 949,964元 24 桃園市龍潭區農會存款 452,704元 25 桃園市龍潭區農會存款 82,547元 26 花蓮縣富里鄉農會存款 131,656元 27 桃園市龍潭區農會存款(再轉繼承自廖慶彩) 1,505元 28 龍潭石門水庫郵局存款(再轉繼承自廖慶彩) 95元 29 現金(再轉繼承自廖慶彩) 33,000元 30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之作物 566,999元 31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之作物 528,990元 32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之作物 4,80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