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繼訴字第8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鍾隆爵
鍾隆國上列上訴人因分割遺產等事件,對民國114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上訴人鍾隆爵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萬4,9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二、上訴人鍾隆國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萬4,9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本件屬於家事訴訟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並向第二審法院上訴者,惟上訴人鍾隆爵、鍾隆國均未繳納上訴第二審裁判費,核其等之上訴利益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分別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萬4,900元。
二、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翁健剛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葉冠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