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全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柯俊祺
柯俊名相 對 人 柯伊庭
柯伊婕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又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此一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觀諸同法第533條之規定甚明。且前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相對人柯伊庭、柯伊婕(下合稱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聲請人柯俊祺、柯俊名(下合稱債務人)以110年度家全字第13號裁定准予假處分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案卷宗核閱無訛。聲請人以本件假處分之本案判決(109年度家繼訴字第95號確認遺囑無效等案)已經判決確定,假處分之原因消滅、已無保護必要為由,依法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茲債權人業已聲請本院撤銷上開假處分之裁定,本院以112年度家全聲字第5號裁定准許。是本件聲請撤銷假處分已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珮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