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救字第51號聲 請 人 藍嘉玲代 理 人 許哲涵律師相 對 人 藍佛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110年度家繼訴字第82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又所謂顯無理由者,係指依其訴狀內容觀之,不待法院踐行調查證據、認定事實程序,即知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者而言(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抗字第541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聲請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由本院110年度家繼訴字第82號受理中。相對人藍佛崇趁被繼承人藍文隆失智,將被繼承人藍文隆所有之有價值不動產,均過戶侵吞至自己名下,經本院審理後,已估算出相對人已侵吞近新台幣(下同)6,000萬元;而剩餘較無價值之不動產,相對人藍佛崇亦偽造聲請人之印文,私自辦理分割登記,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前由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888號刑事案件判決在案,是以聲請人之主張應有相當基礎。本件分割遺產事件中,聲請人之聲明並有確認相對人藍佛崇與被繼承人藍文隆間如附表1至附表3所示之數筆不動產贈與關係不存在及回復登記等聲明。聲請人於日前收受本院裁定命聲請人再補繳47萬6,861元之裁判費。然聲請人目前實無資力繳納,聲請人名下雖有部分不動產持份,然均係相對人藍佛崇前述偽造文書而登記於聲請人名下,且均無甚價值,亦無法變現。聲請人為自行接案之新娘秘書,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近一年幾無新人舉辦大型婚宴並聘請聲請人擔任新娘秘書,聲請人於110年收入僅83,104元,維持基本生活都無法,尚需借貸度日,實無法負擔高額訴訟費用等語,並提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為釋明。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聲請人111年度申報所得為121,389元且近2年並無投保勞工保險,此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勞保局Web IR系統查詢資料在卷可參。又聲請人所提起本件分割遺產訴訟,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張淑芬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施盈宇
附表1:
編號 不動產標示 權利範圍 1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2 桃園市○○區○○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街00巷0弄00號) 全部附表2:
編號 不動產標示 權利範圍 1 桃園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全部 2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附表3:
編號 不動產標示 權利範圍 1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2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3 桃園市○○區○○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街00號)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