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聲字第11號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市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徐偉光相 對 人 蕭和志(亡)
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街0 00巷0號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被繼承人蕭和志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可聲請人變賣被繼承人蕭和志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蕭和志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臺幣(下同)2 百萬元;第1 項遺產中,有以不動產為標的者,應將大陸地區繼承人之繼承權利折算為價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第1 項前段、第4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79條第2項、第1132條亦有明定。又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或移交遺產給大陸地區繼承人,有變賣遺產之必要者,應聲請法院許可後辦理,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8條之1第1項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蕭和志(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大陸來臺受聲請人列冊服務之退除役官兵,已經本院宣告於民國100年12月23日死亡,遺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因被繼承人在臺無繼承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法定遺產管理人,依法執行遺產管理人之職務,並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家催字第123號為公示催告在案。茲因聲請人所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並無現金,為支付規費及歷年修繕費用等,現金結存已負數表列,為將附表不動產變現以歸墊,請准聲請人依退輔會不動產標售作業規定變賣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被繼承人除戶全部謄本、蕭和志榮民基本資料、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逾核課期間證明書、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本院108年度司家催字第123號民事裁定、公示催告新聞紙、遺產收支查詢作業等在卷為證。並經本院調取本院108年度司家催字第123號公示催告卷宗及107年度亡字第31號裁定核閱無誤。本件被繼承人為退除役官兵,遺留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依法有管理被繼承人遺產之職務,因被繼承人在臺無其他繼承人,該不動產即非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第4項但書所定不得繼承之標的;又被繼承人在臺無親屬,無法組成及召開親屬會議,而被繼承人並無現金遺產可支付附表不動產之修繕費用及聲請人所支出之各項行政規費。從而,聲請人聲請變賣被繼承人遺留之如附表不動產以支付上開費用,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淑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施盈宇附表:
編號 財產名稱 權利範圍 1 桃園市○○區○○里00鄰○○街000巷000號建物(稅籍編號:00000000000,2層、加強磚造、面積:34.10平方公尺)。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