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聲字第20號聲 請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黃志榮相 對 人 張博綸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虹雯上列聲請人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張聖皇之遺產清冊。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張聖皇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張聖皇之債權人,因張聖皇已於民國109年8月22日死亡,爰依民法第1156條之1規定,聲請命其繼承人即相對人於法定期間內提出遺產清冊並依法辦理公示催告程序,俾釐清所繼承之法律關係等語。
二、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被繼承人除戶謄本、相對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本院之債權憑證為證,堪信為真正。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珮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