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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家聲字第 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聲字第55號聲 請 人 許穎妮

許廷彥共 同法定代理人 洪淑容相 對 人 許宏璋

許林琬甄上列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533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之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處分(本院112 年度家全字第18 號)後,迄未起訴,有該裁定及本院索引卡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則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准許。若相對人即債權人實已對聲請人起訴在案,則另狀向本院陳報或自行通知聲請人即可,不因本院准予聲請人限期起訴之聲請即當然准許其得直接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仍須相對人未依限起訴始可,併此敘明。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家事庭 法 官 謝伊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温菀淳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裁判日期:2023-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