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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家聲字第 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聲字第52號聲 請 人 黎秀萍相 對 人 任蕊潔上列聲請人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關於債權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第127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係聲請命被繼承人何思億之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依上開法條規定,應專屬繼承開始時何思億之住所地法院管轄,而依本院調得何思億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何思億死亡時之住所地在新北市○○區○○路000號5樓;準此,本件應專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本件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姚重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小萍

裁判日期:2023-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