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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家親聲抗字第 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親聲抗字第76號再 抗告 人 A01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A02間返還代墊家庭生活費用事件,對於民國115年2月12日本院第二審112年度家親聲抗字第76號民事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而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之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並應補正再抗告理由,敘明原裁定有何適用法律顯有錯誤之處,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再抗告。

理 由

一、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4條第1項、第2項及第97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94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495條之1等規定。

二、經查:本件再抗告人具狀雖以「續上訴理由暨答辯」為名,然核其意旨係就本院第二審抗告法院之裁定提起再抗告,惟其本件再抗告,未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而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之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亦未提出敘明原裁定有何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抗告理由,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家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民

法 官 蘇昭蓉法 官 翁健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冠賢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等
裁判日期:2026-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