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56號抗 告 人 A07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A01間聲請酌定未成年人監護人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1月27日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56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