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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家親聲字第 3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391號抗 告 人 甲○○代 理 人 黃中麟律師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2月5日112年度家親聲字第391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甘治平

裁判日期:2025-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