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親聲字第667號抗 告 人 A04上列抗告人因返還代墊扶養費等事件,對於民國115年1月20日本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667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等規定,本件抗告應繳納費用新臺幣1,500元。
二、惟本件抗告未據抗告人繳納費用,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翁健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葉冠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