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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家訴聲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訴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巫語婕代 理 人 楊政達律師相 對 人 徐嘉薇

徐熒婕徐意茹徐衍泰徐雅竹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112年度家繼簡字第12號),原告聲請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為相對人徐嘉薇、徐熒婕、徐意茹、徐衍泰、徐雅竹提供新臺幣參萬元擔保後,准就相對人徐嘉薇、徐熒婕、徐意茹、徐衍泰、徐雅竹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前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前項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其釋明完足者,亦同。第五項裁定應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由原告持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至9項。

二、聲請意旨略以:如附表所示建物(下稱系爭建物)原為被繼承人蘇佩芬(民國111年5月15日死亡)與其他共有人公同共有1/2。兩造為被繼承人蘇佩芬之全體繼承人,聲請人就系爭建物有繼承權,但查相對人等共5人,就系爭建物已於民國111年7月26日向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辦理繼承登記,卻將聲請人排除在外,未登記聲請人亦為公同共有人之一。就系爭建物,聲請人已對相對人等5人提出分割遺產之訴訟,聲明就被繼承人蘇佩芬系爭建物遺產予以變價分割,所得價金依兩造之應繼分比例分配,為本院112年度家繼簡字第12號繫屬中。為避免相對人等將系爭土地移轉登記於第三人,致影響聲請人判決確定之執行程序,為此依法聲請准予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主張,據其提出起訴狀及所附佐證(尚未經本院實體判斷),並經本院受理上開分割遺產事件繫屬在案,堪認聲請人就請求之原因已釋明。聲請人主張其依繼承法則取得附表系爭建物所有權並依民法第1164條請求分割遺產,為物上請求權且訴訟標的物為不動產,其物權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是聲請意旨求為許可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斟酌一切情狀,酌定相當之擔保,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家事庭法 官 張淑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施盈宇附表:

桃園市○○區○○段○000000000○號(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00號),權利範圍:2分之1(公同共有)。課稅現值:新臺幣219,600元。

裁判日期:2023-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