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財訴字第17號原 告 葉承翔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律師
李家豪律師被 告 鍾雅如訴訟代理人 張晶瑩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4月12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52法庭進行言詞辯論,並請兩造律師提出合適之會面交往方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家事庭 法 官 黃裕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趙佳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財訴字第17號原 告 葉承翔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律師
李家豪律師被 告 鍾雅如訴訟代理人 張晶瑩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4月12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52法庭進行言詞辯論,並請兩造律師提出合適之會面交往方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家事庭 法 官 黃裕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趙佳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