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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家財訴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財訴字第17號原 告 葉承翔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律師

李家豪律師被 告 鍾雅如訴訟代理人 張晶瑩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4月12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52法庭進行言詞辯論,並請兩造律師提出合適之會面交往方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家事庭 法 官 黃裕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趙佳瑜

裁判日期:2024-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