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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家財訴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財訴字第29號原 告 申倞誠訴訟代理人 林芸亘律師

林鼎鈞律師被 告 江品嫺訴訟代理人 盧建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五十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兩造應自行到庭。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此由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被告迄未提出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行照,尚無從認定是否屬被告之婚後財產,又被告抗辯原告之信用貸款應追加列入婚後財產之依據為何,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之。另兩造應於收受本裁定後提出綜合言詞辯論意旨狀,將兩造之婚後財產含消極財產於基準日之價值分別製作表格,繕本逕寄對造。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姚重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小萍

裁判日期:2024-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