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陸許字第17號聲 請 人 甲oo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相 對 人 乙oo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判決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大陸地區重慶市雲陽縣人民法院(2021)渝0235民初字第6892號民事判決應予認可。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前開規定,以在臺灣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得聲請大陸地區法院裁定認可或為執行名義者,始適用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又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於西元(下同)1998年1 月15日通過公布(自1998年5 月26日起施行)之法釋字第(1998)11號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認可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其中第2 條規定:
「臺灣地區有關法院的民事判決,當事人的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巿的,當事人可以根據本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可」(我國臺灣高等法院民國87年7 月28日(87)院仁文速字第10023 號函暨所附資料參照),是以在我國作成之民事確定判決,得以聲請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之認可,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亦得聲請我法院裁定認可。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原係夫妻,嗣因感情破裂,相對人於大陸地區訴請裁判離婚,於2022年10月27日經大陸地區重慶市雲陽縣人民法院判決准予兩造離婚,並於0000年00月00日生效(確定),聲請人對該判決並無異議,亦未聲明不服,前揭判決並經重慶市渝博公證處公證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下稱海基會)驗證,爰依法聲請裁定認可等語。
三、聲請人前揭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中華人民共和國重慶市雲陽縣人民法院(2021)渝0235民初字第6892號民事判決書影本、判決生效證明書影本、中華人民共和國重慶市渝博公證處公證書影本二份、海基會證明書二份等在卷為證,堪信為真實。
三、本院審核前開離婚判決書之理由,已足認為構成我國民法第1052條第2 項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而得請求判決離婚,該判決並無違背臺灣地區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曉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甘治平